2022年04月29日 12:20:34 來源: 天山網-新疆法制報原創
天山網-新疆法制報記者張秀 通訊員張文婧
案情
2018年5月,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合同。
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項目交付進度和時間、測試與驗收、合同總金額與付款方式、開發團隊人員名單、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生效、變更及解除的條件等。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要求及合同約定的內容,安排公司人員做了大量的現場走訪、調研、咨詢等工作,之后開始著手研發軟件。
2019年,乙公司突然向甲公司發出《合同解除通知》,并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函,表示其暫停項目的原因尚不明確,導致項目無法按合同約定交付驗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乙公司確定終止該項目,則須依據合同結算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隨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合同終止通知》,理由為涉案項目與乙公司實施條件和實施內容存在較大差異。
對此,甲公司迅速出具《律師函》,表明合同已經履行60%,若乙公司拒不配合,將依法維權。但乙公司不為所動。
2021年初,見合同履行再無可能,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相關損失及違約金共計700萬余元。
法官審理認為,雙方合同中約定有單方解除條款。本案中,雙方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可以認為甲公司享有單方解除權,雙方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為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日。關于甲公司的損失,應當依據其所完成工作量的百分比,同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計算得出;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條款,應當依據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服務費、差旅費違約金等各項費用191萬余元。
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
計算機軟件類案件較往年幅度提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存在軟件開發類案件多,軟件權屬類爭議少的特點,這與地區經濟與技術的發展有關。
這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常常存在如下爭議:1、交付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2、開發過程中存在需求變更情況,對于違約方如何認定;3、雙方的損失如何認定;4.軟件開發成果是否存在技術問題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委托方單方認為所開發軟件已不符合其需求,放棄繼續履行合同,此時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受托方同時具有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合同解除后,委托方應當根據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對其進行賠償。
意義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通常會存在合同約定不明、因委托方技術盲區導致合同履行中雙方沖突且訴訟舉證困難等諸多問題。需要提醒大家,對于開發成果的交付,一般由計算機軟件開發方承擔舉證義務,若因委托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解除合同時,應當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工作量確定其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并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合同中設置的違約金條款具有懲罰性質。